案例展示

厦门某医疗服务公司员工离职谈判专项法律服务

 

审理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陈长钧律师、黄燕婷实习律师,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2018年原告黄某与被告厦门某医疗服务公司投资人协商以技术入股事宜,黄某遂将自己的医师执业证转入被告厦门某医疗服务公司。2018年4月厦门某医疗服务公司取得营业执照,黄某在被告处从事医疗服务并负责公司的具体运营,被告每月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及发放工资,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6月黄某因个人原因向被告提出辞职并要求被告支付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19年7月原告曾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1、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厦门某医疗服务公司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发放工资给原告,且原告从事的工作是被告处的业务组成部分;被告虽抗辩原告是技术股东,但未有其他证据证明,也未得到原告的认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大。

2、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原告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被告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载明:“兹证明黄某,任职副总,负责业务、人事、行政工作等……”,原告予以签收。原告主张其签字仅是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签收而不是对内容的认可,未获得仲裁员和法官的采信。且原告移交的工作材料中包括其保管的其他员工的合同,可以显示原告从事人事事务。从事人事事务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事项是其工作职责范围,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主观上存在较大过错,本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结果:本案审理过程被告代理律师对原告从事人事工作的事实进行充分举证,对原告作为从事人事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较大过错进行充分论证,审理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结束语: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法律并不是无条件地保护劳动者,对于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是其职责范围,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是其工作失职,不利后果不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但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是关键,必须充分证明员工确实从事人事工作,才能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中免责。因此用人单位的人员管理,各种手续和证据的留存工作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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