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展示

关于抽奖车辆使用权价值超过50000元法律风险问题的答复意见

主办律师:陈路平律师及其团队

律所:福建懿茂律师事务

一、问题概述

经与客户沟通,我们对客户关注的问题简要描述如下:

1、背景/过程/事实情况有:

客户将举办博饼活动,宝马车320Li裸车使用权一辆作为王中王奖品,在厦门市80-100个社区举办,消费者购买一个产品,就可得博饼卷一张,凑足十人即开桌,优胜者进入下一轮。广告宣传上写宝马裸车一辆,届时会与各媒体合作。

2、公司提出的问题/需求是:

1)作为奖品,该车辆使用权价值超过50000元,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2)该广告宣传是否有不当之处?

3)本次活动的目的是品牌推广,而非产品促销。

二、懿茂解答

1、按照相关规定,最高奖价值超过50000元,但低于5万元的有奖销售是合法的;请评估该车辆使用权的价值是否在合法的价值区间,可参照车辆租金市场行情确定。如果奖金价值无法控制在合法区间内,实操中可以通过弱化“有奖”或“销售”的方式来规避风险,比如,考虑到本次活动的目的是品牌推广,其实可通过免费转发活动链接或产品图片并积赞的方式获得抽奖资格,又比如,有些企业为合法激励经销商,把“抽奖”活动回归返点或提成性质的激励措施。

2、博饼券上的广告宣传应明确奖品信息,不能写“赢取一辆宝马汽车裸车”,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思,应该是一辆宝马汽车裸车的使用权。奖品信息不明确不仅会有罚款风险,还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宣传甚至欺诈消费者,易引发相关纠纷。

以上结论涉及的详细/具体法律分析附后。

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

附:《关于抽奖车辆使用权价值超过50000元法律风险问题的分析》

1. 法律依据

1)有奖销售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虚假宣传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 规范解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对有奖销售的奖品最高价值做了最新的规定,即最高奖价值不超过5万元。所以,如果客户提供的该裸车使用权价值不超过5万元,则是合法的。

从客户提供的博饼券看,“赢取一辆宝马汽车裸车”的意思是将该款汽车的所有权给最终获得王中王赛胜利的人,但客户的真实意思,只是将使用权作为奖励。如果参赛者依据博饼券要求贵司交付该款裸车所有权,则会产生相关纠纷。而在实践中,此种宣传会使设奖人在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我们接到法律咨询问题时,第一时间先向客户了解背景情况,并与客户充分沟通确定真实需求,然后针对核实的情况和确定的需求,进行法规和案例的检索,再者结合累积的商务经验,给出可行的优化方案,最后做出书面答复,方便客户工作人员在内部向同事反馈和领导汇报,让客户真切感受到了服务的及时、专业、实用和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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