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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延长保护期至15年外,专利法修正草案中外观设计专利还修订了这些....

发表日期:2019-01-02 11:09:13 【返回】

12月23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 ( 草案 ) 》(以下简称《草案》)提起审议,草案拟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由十年延长至十五年。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草案》的说明。申长雨介绍为适应我国加入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海牙协定》需要,《草案》拟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由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


据国务院官网公布的文件了解,《草案》除了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由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之外,还在外观设计的定义中添加了“整体或者局部”的新修订内容,以及其他内容。下面我们就针对《草案》中关于外观设计的修订内容进行简单讲解。


01 延长保护期限至15年


《草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根据《海牙协定》第七条规定,国际保护的期间为自伯尔尼的国际局保存之日起十五年;该期分为两期:第一期五年,第二期十年。为与《海牙协定》及其它主要的司法管辖区域的外观设计法律规定彼此协调,《草案》拟将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由原来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以达到海牙协定的最低要求。


02 新增“整体或者局部”的区分


《草案》

第二条第四款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其中,“整体或者局部”为新修订内容。根据CNIPA的解释,中国的局部外观设计仍然排除以下两种情形:一、如果设计不能占据一定的实体空间,则不能构成“局部外观设计”;二、局部外观设计应当相对独立。


例如,钢笔的笔尖可被视为一个局部外观设计,且保持相对独立。而组件中可拆分的零部件可以作为整体外观设计获得保护,也可以作为局部外观设计获得保护。


据推测,局部外观设计的范围应当在简要说明中进行明确限定。在图片或照片中,虚线和虚化部分不会被视为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03 专利权评价报告


《草案》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动出具上述专利权评价报告。


其中,“专利行政部门”及“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动出具上述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文字措辞为重点新增内容。


《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实质审查。在民事诉讼的实质审理之前,允许民事诉讼中被告方作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提出方,可使被告尽早确定涉案专利的稳定性。


上述修订将对法院确定是否中止民事诉讼并等待无效结果(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产生较大的影响。

从而潜在地减少专利权人对未经实审的稳定性不高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维权行为。


根据该修订,当在中国面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或警告信时,被投诉/警告专利侵权的一方可以请求出具评价报告。该评价报告有助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涉嫌侵权人在短时间内做出决定——与专利权人合作或进行许可费谈判,还是针对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本文来源:德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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