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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十大让法律人“混乱”的修改(下)

发表日期:2020-06-10 09:08:37 【返回】
上周小编写了民法典十大让法律人“混乱”的修改(上)|民商·诉说后,收到了许多大家关于修改内容的探讨私信。
在小编沉浸在民法典7编1260条知识的海洋里惋惜这快掉光了的头发,看到大家这么强烈的“感同身受”,小编感动之余也赶紧把下篇写出来。


六、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规则变天啦!快补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你一条拆成两条没什么。但是你删了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删了保证人对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以后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只能看着其他保证人瑟瑟发抖了。
所以赶紧补充约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七、公证遗嘱不再最权威了!快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以前吧,公证过的遗嘱效力最高,现在呢,最后一份遗嘱才是效力最高的。所以,天啊,公证遗嘱到底怎么办。

八、所有权保留的合同,可能“赔货又赔钱”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是想求个安心,但是现在为了交易安全还要保留登记,不然随时可能有个“善意第三人”出来拆散我和我保留的所有权。哎~

九、疯了,违约责任可以索赔精神损害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当年大学老师说,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最大的区别就是违约责任不赔精神损失,但是民法典现在说:“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让人有个疑问,这是说受损害方选择主张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另外以侵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还是可以直接以违约责任主张精神损失赔偿?专家你快点出来~

十、职场色狼克星来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最后来个轻松的,以前对付“油腻大叔”没直接规定,现在民法典来了填补了这一空白。那些隐藏在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油腻大叔们”,退散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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