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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的保证责任如何承担?|《民法典》生效对借款合同的影响

发表日期:2020-09-08 15:22:37 【返回】

故事背景


2021年《民法典》生效,此时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其共同好友小A和小B仅以保证人名义在借条上签字,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保证人关系。现在张三无能力还款,李四要求担保人小A和小B承担还款责任。

小A找到了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小懿,想咨询下自己的保证责任。


小A:我是保证人,李四还能像以前一样直接要求我还款吗?

小懿:不能!《民法典》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后果认定,进行了实质性调整。将由“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改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双方不存在关于连带保证的明确约定,小A就可以主张其为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提条件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双方明确约定“连带”字样。

因此原则上在法院判决张三还款,且张三的财产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还还不上借款前,小A均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替张三还款)。


小A:那么说在张三被强制执行前,我一定安全咯?

小懿:结合本案情况,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李四有权直接找保证人要求还款:1、张三下落不明,且他没有财产可以用来偿还李四;2、即使张三愿意还款,但李四能够证明张三的财产已经不足偿还全部债务,或者已经丧失还债能力的;3、保证人书面放弃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


小A:如果张三真的还不上,李四什么时候能够要求我还款呢?

小懿:因本案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李四如果想要追究一般保证人小A的保证责任,需要在张三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就张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超期你即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如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超过三年,小A也可以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小A:我和张三、李四、小B都是好友,现在李四催的紧,如果我先替张三还款,之后能找张三、小B要吗?

小懿:因无其他约定,小A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张三追偿,但不能向小B追偿。《民法典》删除了《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内容,使得无约定的各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失去了法律依据,除非明确约定了保证份额或保证人之间为连带共同保证。


敲黑板!重点来咯~


通过小A的咨询,小懿也从债权人和保证人角度,整理出了几点注意事项:
债权人要注意:
1、明确约定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更有利于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因此在合同或借条中,应当明确说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否则可能因“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被认定为一般保证。
2、注意保证期间。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应当及时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及保证人,否则对债务人、保证人均不发生效力。同时,建议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送达,并做好存证,避免后续争议。


保证人要注意:
保证人全部或部分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用情形:

(1)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届满;

(3)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

(4)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保证人同意转移债务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5)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除上述通用情形外,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以下特别情形也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除法定情形外,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2)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综合以上,《民法典》生效后,对于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的影响都非常巨大,为了防患于未然,很多相关合同需要尽早进行补充约定,有疑问欢迎联系懿茂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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