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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员工入职信息虚假可以解雇吗?

发表日期:2021-09-18 11:13:02 【返回】

【基本案情】


张某大学毕业后一直在企业从事财务工作。2013年年初,张某看到某大型外资企业招聘财务,待遇优厚,遂积极应聘,最终为该外资企业录用。
2013年4月上旬,张某从前单位辞职,次日便到外资企业报到入职。在填写《入 职人员信息登记表》时,有一项是关于婚姻状况的。张某从同事处了解到,目前自己所在部门的同事,跟自己年龄相当的都是未婚,且张某也曾看到过不少外企因员工结婚而劝退的报道。
尽管张某看到《入职人员信息登记表》中“若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的,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严肃处理”的约定,也知晓公司规章制度中“员工存在欺诈行为的,公司有权给予书面警告或解雇” 的规定。
为了工作,张某还是隐瞒了结婚事实,在该栏填写了 “否”。
2013年7月,张某查出怀孕5个月。一个月后,公司HR在去医院了解公司另一员工病假情况时意外发现张某怀孕的事实。
HR深入了解后发现张某已于2012年结婚,遂公司以张某隐瞒真实婚姻状况,违反《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的规定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是否已结婚属于个人隐私,且结婚与否与所担任的工作岗位并无关联,公司无需也无权知道,因此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
公司认为,公司让员工填写《员工登记表》就是为了希望员工能全面、 真实地反映个人信息情况,张某在结婚与否这样一个重大的个人信息上未如实告知公司,属于欺骗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张某对公司的解除决定不满,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判情况】


该案经过仲裁和一审审理之后,法院最终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张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工资损失。

【案例评析】


该案折射了一个焦点问题——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与劳动者个人隐私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双方为了能对将来劳动关系的履行结果得到一个较为清晰的预判,以保证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的目标,都有权利也有必要了解对方是否具备实现自己所期待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能力和条件。
因此,在招用人员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会根据所招聘岗位的重要性和专业化程度,向劳动者提出较为具体的应聘要求,包括学历、从业经验、特殊技能的掌握程度,等等。而劳动者也会就其所关心的工作内容、发展环境以及劳动报酬等事项与单位进行沟通。
当得到充分了解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处于平等地位的情况下,依各自意愿独立行使选择权,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可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诚实守信地告知自身真实情况,保证对方享有充分知情权为先决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中,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七项列为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从中可以看出,这七项条款全部都是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明示的就业信息。国家为了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已经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下来。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据此,用人单位对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等情况有如实告知义务,而劳动者只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负有如实说明义务。

何谓“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当理解为与拟任岗位的履职能力要求直接相关的各种情况,如学历、资格证书、工作经历、奖惩情况等。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在劳动合同实际订立过程中,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如婚否、是否有孕、生活方式等,应聘者即使觉得“不合适"“不愿意”回答,但由于担心拒绝回答可能会因此丧失工作机会,或者告知真实信息会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从而违心地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虚假信息。事后,一旦双方产生矛盾和冲突,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为由将其解雇,由此引发的争议诉讼用人单位输多赢少,究其原因在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应当有个限度,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婚姻状况一般情况下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也就是说,公司不得强求员工告知与公司及所担任的工作无关的个人情况,尤其是像结婚与否这样的个人问题,员工无论是否结婚,均与工作没有冲突,用人单位显然不能以员工的婚姻状况决定是否录用。
公司夸大使用知情权,要求员工提供与公司及所担任的工作无关的个人情况。员工为获得同等就业机会,提供的不实信息,用人单位因此认为员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这种行为显然不应当鼓励。
因此,这类争议发生时,我们应该首先梳理一下,用人单位行使知情权是否合理。假如用人单位滥用知情权,即使员工没有如实告知,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大家对此是什么看法呢?欢迎联系懿茂律师,我们一起交流关于人力资源用工的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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