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VS非全日制
“非全日制用工”往往被企业误认为是“临时工”,所谓的“临时工”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的概念,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用工。
企业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可以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那么问题来了,非全日制工是否需要缴纳保险呢?
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合同的形式以及试用期等做了一个粗略的规定,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合同法》没作具体规定。
我们查找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 12 条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小懿说
厦门
厦门地区用人单位如果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必须五险统一缴纳而不能只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劳动者如果已经在用人单位缴交社保或以个人名义缴交社保,势必不能再次在另一用人单位缴纳单独的工伤保险费。
鉴此,如果非全日制劳动者已经在其他用人单位缴交社保或已经以个人名义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建议用人单位另外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这样既可以使劳动者工作起来可以更加安心,用人单位也可以提前为劳动者发生意外工伤事故做出预防,更能和谐劳资双方关系,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