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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懿茂分享】新版劳动合同范本发布,到底该怎么用?

发表日期:2020-02-11 19:49:33 【返回】

2019年11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新版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于是,朋友圈的HR们很是沸腾,我们人力资源团队也接到很多HR的私信,问得最多的问题是:“新版和旧版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有什么不同呢?是不是一定要用新版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呢?以及该怎么使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今天,就一一为大家解答。


Q1:新版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与原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有什么变化呢?


第一,新版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开头新增一段注意事项,内容是法律规定的与双方息息相关的权利义务。其中,新文本明确“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这样的条款可以解读为,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自身与岗位录用相关的基本信息,不得隐瞒,例如是否带有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否有竞业限制的义务,是否患过职业病等。
第二、缩短了原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约定,改为第七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没有过多赘述,但是对于实践中发生争议较多的因合同解除、终止双方需履行的义务约定得更明确,例如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且允许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服务期约定也纳入合同范围,除此之外双方还可以约定其它事项,为单位、员工自主协商留出空间。
第四、新版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两次提到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管理劳动者的依据。这表明了人社部对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态度是十分肯定的,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司法案件中的地位。也对企业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起到鼓励作用。
第五、增加了用人单位可以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的约定。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情况、岗位情况合理调整工资待遇,也就是说允许薪随岗变。这样的约定更贴合用人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从以上几点大的变化上看,此次新版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变化,更多的是结合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充分联系实际,所列条款也更具有操作性,也更契合法律规定,具有普法作用。

Q2: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份新版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还缺了点什么?


第一、对于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该何去何从没有约定。第二、对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加班如何认定,以及是可以随意加班还是加班需要双方认定才算,没有约定。第三、对于哪些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不够详细。第四、对于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服务期约定只是蜻蜓点水,只是提到可以另行约定并签订协议,并没有在合同中详细约定,等等。
所以这份新版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用人单位并不能“拿来就用”,也不是“非得要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发布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说明中明确说到“ 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很多用人单位至今以为,劳动合同必须要用劳动部门颁布的官方版本,劳动合同才有效。这与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劳动合同鉴证制度有关。事实上,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是否经过鉴证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鉴此,各地相继取消了劳动合同的鉴证工作,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在2011年9月1日取消全市范围内的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相关法律依据,即《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也相继被废止,继续开展该项工作失去了依据。

Q3:只要有一份“尽善尽美”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了吗?


既然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就生效,是不是制作一份“尽善尽美”劳动合同,对员工的管理就万无一失了呢?就无需再制作规章制度了?
第一,劳动合同千篇一律是行不通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特定,根据不同的当事人,其岗位工作内容,是否实行不同的工时制度,是否需要履行保密义务,薪酬结构和绩效考核的处理都有差异。因此,劳动合同千篇一律是行不通的。
第二,制作一份“尽善尽美”的合同,将用工管理的所有事项写进劳动合同不现实。用工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十分庞杂,如果将用工管理过程中的各方面事项均写入劳动合同,且根据不同的劳动者制作不同的劳动合同,则会大大增加劳动合同的制作成本。规章制度的内容更详尽,用工过程中的方方面面均可以规定,而且只需要制作一次。
第三,规章制度是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的重要表现,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制订适合企业自身的规章制度。而劳动合同需要得到员工、企业的共同认可。规章制度需要告知所有员工,征求员工的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并不需要得到大多数员工的同意。而劳动合同的签署一定是双方协商同意的结果。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将用工管理过程中的各方面事项通过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并告知员工,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规章制度变更比劳动合同变更容易。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同意才可以,但规章制度规定的调整只需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并公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即可发生效力。
因此,我们认为该有的不能省,劳动合同做得再好也不能够替代规章制度。而且,从新版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两次提及规章制度可知,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不同于规章制度,也不能代替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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