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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判赔案例,看司法如何为企业知识产权“定价”——商标篇

发表日期:2020-04-23 09:43:12 【返回】

 前言
“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司法定价。” 
                 ——北京知识产权院首任院长宿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法院的目标是努力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并尽可能细化并阐述赔偿标准,确定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那些获得高额赔偿的案件,都突破了“法定最高赔偿额”,说明这些案件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趋近了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让法院可以大胆的为知识产权的价值合理的估价。

解构这些案例,究竟在计算侵权赔偿中,哪些要素需要被考虑,哪些证据更加客观合理,哪些解释更趋近立法的本意?这些内容厘清后,都能帮助企业在“塑造”知识产权价值方面提供强大而又直观的指引。


01 高判赔案例中,司法机关商标“定价”/赔偿的思路及要素

-【 红日 vs 红日e家 】-
(5000万)

1、案件背景

原告广州市红日燃具公司起诉被告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江西、陕西、河北、河南4个地区的经销商,称5被告在燃气灶、抽油烟机、热水器、消毒柜、集成灶产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红日e家”和“RSE+红日e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红日”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侵害了原告第950873号“红日RedSun及图”注册商标。

法院认为:原告的损失,哪怕仅以为了消除市场混淆而投放的广告支出为基础,再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也超出了原告诉请的5000万元,因此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2、一审法院对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赔偿价值的“定价思路”:具体如下图


3、“定价”公式:举证妨碍下的商标侵权赔偿额=原告主张的直接损失*3倍(侵权恶意明显:禁令后继续销售+在诉讼中出尔反尔)

本案采用了“先梳理,后排除”的思路,确认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赔偿定价的5个计算方法,后一一排除无法采用的方法,最后定调在“举证妨碍+惩罚性赔偿”情形下的计算方法。法官努力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告知人们其所依据的路径以及路径的合理性。

4、案件启发:当“举证妨碍”叠加“惩罚性赔偿”,司法裁判不会手软。商标领域的赔偿定价,比较容易触发“惩罚性赔偿”,因为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经常是一种“下意识”的搭便车思想下的产物。

本案中,原告是老国企,在商品经济大潮的90年代末和21世纪初,就舍得重金进行“广告和宣传”具备了“超前”的品牌意识,为自己的企业累积了有市场知名度的“字号”权益,并在本案中,以在先的“字号”权益抵挡住了被告在后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在市场上为“正本清源”。

以此也反证,被告的侵权恶意明显,哪怕被告也为自己的产品营销和推广投入了巨大财力和精力,但是建立在“他人成果”上的努力,终究要付出代价。

另外,本案司法裁判中,在认定原告字号知名度高时,有一个非常出色的观点——“正所谓金杯银杯比不过人们的口碑。而优质产品取决于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故原告在技术研发方面取得的成绩不仅与其字号知名度相关,而且起到重要证明作用。”

法院传递了一个正能量的价值观:品牌/企业的知名度,不是简单的靠广告与营销,还需有过硬的产品质量、技术研发做坚实的后盾。这个观点,将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商标/品牌和专利/技术”,完美的融合在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良好的法律制度,是为了创造良好的生活生产秩序,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贡献,在本案裁判中,得到充分的彰显。

-【小米科技vs 中山奔腾】-
(5000万)

1、案件背景

2010年3月小米科技公司成立,2011年4月28日在第9类获得“小米”注册商标;2011年9月,小米手机首发;自2016年开始,中山奔腾、独领风骚公司陆续在京东和淘宝开设“小米生活”自营店销售各种小家电产品,并从橙白配色到广告语、域名、公众号、大量模仿小米科技。

2018年底,小米科技和小米通讯在江苏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小米”构成驰名商标,判令被告中山奔腾及独领风骚公司停止一系列生产和销售侵犯“小米”商标专用权的电器商品的行为,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小米损失5000万元。一审支持小米的全部诉请,后被告上诉至江苏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2、两审法院对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赔偿价值的“定价思路”:具体如下图:


3、“定价”公式:商标侵权赔偿额=原告主张的侵权获利额✖️2倍惩罚赔偿。

本案中山奔腾的侵权产品,多数在电商平台销售。因此,销售数据公开透明,法院认为电商平台的“前台销售评论数”+“后台销售数据”是2种可信稳妥的销售数量计算方法,并且在认定本案被告通过恶意攀附“小米”商标,以侵权为主业的情况下,适用同行业毛利率合理合法,原告主张的侵权获利额得到支持。

4、案件启发:电商时代,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无处不在,也无所遁形。

小米公司“用互联网的方式做手机”,在产品未上市、商标未得到授权时,已经通过各种渠道和平台的广告,以及各种活动方式,在市场上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而被告“全方位刻意模仿”,通过线上众多店铺大规模销售侵权产品,制造与小米公司之间的模糊链接,误导消费者,获利巨大。

为了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当竞争、捍卫“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本案司法裁判,“大胆”认定小米在短期内(不到3年)成为驰名商标,为跨品类打击侵权、保护品牌,打通“要塞”。如此定性之后,电商时代的销售数据,均是公开透明、易获得、可计算,在赔偿定价方面,法院很容易可以得出精确靠谱的数据。

本案直接采用原告主张的侵权获利额,在以往的案例中,相对少见,可见,电商侵权,虽然无处不在,但也无处可逃,突破法定赔偿额、获得高判赔额,渐成趋势。

-【平衡身体vs永康一恋】-
(300万)

1、案件背景

原告在中国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MOTR”商标,通过销售“MOTR”健身器材、推广健身培训项目,使“MOTR”商标取得了市场知名度。

而被告生产与原告“MOTR”商标标识完全一致的健身器材,并且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进行销售,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且被告的侵权行为并非首发,之前已经因相同事由与原告达成和解并承诺不再侵权,且被告的侵权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销售范围广,影响大,主观恶意明显,浦东法院被告永康一恋在可估算的侵权获利上适用3倍的惩罚,判令被告赔偿300万元。

2、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赔偿价值的“定价思路”:具体如下图:


3、定价公式:商标侵权赔偿额=侵权获利✖️3倍惩罚;侵权获利=商品销售量✖️(产品单价-产品成本)。

可能健身器材并非通用或常见产品,本案关于产品利润的计算,并非使用“利润率”的方法,而是通过举证同地区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以(产品单价—产品成本)的方法,估算利润。

最后法院采用被告自认的数据,做为侵权销售总量、销售价格及生产成本的判断,估算的侵权获利相对精确,没有法律瑕疵。

4、案件启发:明显攀附+重复侵权,主观恶意难逃惩罚性赔偿机制。

2019年9月,一篇公众号文章“300万,上海首例商标惩罚性侵权赔偿案件”,吸引了大众的眼光,但凡有了“第一”的称号,总是有其不一样的关注焦点。

本案最大的特点就是:堪称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例的“教科书”,4大侵权要素,一一切中“恶意侵犯、情节严重”的痛点:其一,全面摹仿,照搬照抄;其二,屡犯不改,重复侵权;其三,规模较大,线上线下;其四,产品质量问题,影响原告商誉。

本案的侵权行为公证,放在3个场景收集取证:被告的工厂现场、被告的微信商城、被告展会参展时。

也就是说,如果把侵权行为放在更宽的空间、更长的时间、由点及面、形成综合体,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也会出现结构性的升级,完成量变到质变的,获得高赔偿额的概率也会大大增加。


02 商标权司法“定价”/赔偿对企业经营的启发

1、企业如何优化自身品牌

(1)练好“内功”。“品牌”是“品质”的显现和表达,想要有好品牌,取决于商品的质量优化。

从红日案可以看出,企业经营中,商品质量的保障,来源于技术研发与精细管理,企业在科研中的投入与成果,可以成为支撑品牌价值的核心力量。表现在知识产权制度上,产品的“专利价值”能为品牌的“商标价值”赋能加分。


(2)勤修“外功”。“市场知名度”这个玄而又秘、难以斗量的法律要件事实,在个案裁判中,都是通过各种宣传推广、新闻报道、评优获奖、广告费用等可视化的材料来证明。这些材料,考验着企业与市场环境、消费者之间“交往互动”的能力。

通俗一点说,既要花钱,又要花时间和精力。无法直接测算“知名度”,但可以通过企业的投入,去反证企业建立市场知名度的成功概率。

2、企业如何防范“来意不善”的竞争者

(1)重视线上侵权行为的排查。电商时代,商品的终端“搏杀”市场,已经由暗转明,由线下转线上。

线上侵权,更容易造成市场混淆和品牌弱化。品牌维权已经不是企业“有空”才去做的事情,而是要变成企业竞争力建设的常规动作。线上侵权行为,可借助存证取证手段,积极保留相关证据。

(2)用数据说话。大数据时代,信息流动充分,自媒体成为标配,信息采集变得可行易行。而数据具备天然的说服力,统计数据,及时发现数据“背后”正在发生的竞争故事,先下手为强,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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