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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判赔案例,看司法如何为企业知识产权“定价”—著作权篇|知说·智话

发表日期:2020-04-24 09:44:27 【返回】

01 前言

“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司法定价。”               ——北京知识产权院首任院长宿迟

https://mp.weixin.qq.com/s/fiUDAVmXrvlIZj_VHFTcPw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法院的目标是努力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并尽可能细化并阐述赔偿标准,确定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那些获得高额赔偿的案件,都突破了“法定最高赔偿额”,说明这些案件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趋近了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让法院可以大胆的为知识产权的价值合理的估价。

解构这些案例,究竟在计算侵权赔偿中,哪些要素需要被考虑,哪些证据更加客观合理,哪些解释更趋近立法的本意?这些内容厘清后,都能帮助企业在“塑造”知识产权价值方面提供强大而又直观的指引。


02 高判赔案例中,司法机关著作权“定价”/赔偿的思路及要素


【网易vs华多-游戏直播案】(2000万)
1、案件背景
网易公司为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梦幻西游》的著作权人,从2011年10月开始,华多公司未经网易公司许可,在其YY/虎牙直播平台组织主播、玩家等进行游戏直播,吸引大量玩家观看,通过玩家打赏、投放广告等方式进行商业获利。
网易公司起诉其侵犯游戏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并索赔一亿。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广东省高院二审,均认定涉案游戏构成类电影作品,网易公司享有对游戏作品向公众传播进行控制的著作财产权,华多公司的游戏直播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最后判令华多赔偿网易经济损失2000万元。
2、二审法院对侵害涉案著作权赔偿价值的“定价思路”:具体如下图
3、“定价”公式:著作权侵权赔偿额=被告获利情况*1/2(游戏与直播之间获利的贡献比重)

本案在计算游戏直播的获利情况时,首先,锁定了华多关联方“上市公司”的财务年报这一没有争议的客观素材;其次,运用乘法除法等基本数学公式(小学生应用题的逻辑关系),合理推算出游戏直播的获利情况。再来,结合原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做的专项审计报告加以印证;最后,涉案游戏占被告游戏直播的收入以1/3为估算值,游戏本身和直播创造的价值,按1/2的占比为估算值。
即使数据的推算带有主观痕迹,但尽量以客观的方法和视角去验证其合理性。
4、案件启发:
本案在作出赔偿确定之前,必须扫清2个法律适用障碍:其一,“游戏”属于作品中的哪一种?其二,“直播”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哪种权利?立法滞后于技术和市场发展是必然现象,给整体游戏的“作品”性质一个“身份证”势在必行。
本案裁判,用纯熟且令人信服的法律适用智慧,用7个理由:从物理意义,产业技术发展,国际条约理解,立法技术,立法精神,游戏玩家作用,著作权法框架,全面论证“涉案游戏”是“类电影作品”。
同时裁判者,用权利控制力大小的“类比规则”,恰当的解释了直播权利归著作权人享有的合理性:游戏“直播”的行为内涵:即向公众单向传播作品,该项权利虽然没有列举在著作权中,但“信息网络传播权”赋予著作权人对交互式传播方式的控制权,意味着将更大程度上限制社会公众自由获得作品的机会,举重明轻,则没有充分理由将仅控制作品单向传播的权利排除在“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范围以外。
换句话说,若著作权人拥有一项对公众限制更大的权利,也没有理由排除他应该也拥有一项对公众限制更小的权利。

本案裁判,运用严谨的法律适用,开放包容的司法心态,智慧的平衡了立法滞后与技术进步、行业发展的矛盾,在权利人和行业探索者之间,划出了一道楚河汉界,但又体现了以尊重著作权为基础的行业发展的价值导向。


【娱乐壹、艾贝戴vs 途歌科技】(50万)
1、案件背景
娱乐壹、艾贝戴公司是“小猪佩奇”动画片及相关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途歌科技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被告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以“途歌佩奇车上纹,掌声送给社会人!”为主题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对相关活动在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以及各大媒体上进行了同步传播。

著作权人要求途歌科技对其侵犯小猪佩奇形象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2、法院对侵害小猪佩奇美术作品著作权赔偿价值的“定价思路”:具体如下图:


3、“定价”公式:著作权侵权赔偿额=原告主张的许可费收益。
原告有着成熟的版权运营经验,“小猪佩奇”角色形象的商业价值“有价可循”,即原告对第三方收取的许可使用收益,而侵权行为带给原告的损失就是许可费的丧失,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不应低于正常的许可费,否则作品使用人将没有事先获得许可的动力,无法起到预防和警示侵权的作用。

4、案件启发:
本案的判决,在赔偿定价方面,法官金句频出:“知识产权是一种市场关系中的权利”;“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应是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全面赔偿”;“作品的独创性和传播力,是计算著作权市场价值的核心要素”。
正如笔者在序言中提到,探讨高判赔额案件的定价思路,目的在于通过“司法定价”,挖掘和确定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在“内容为王”的时代,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优质的智慧成果,乘着“科技发展、自媒体发达”东风,“影响力”和“传播力”均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因此,版权价值在知识产权领域,异军突起,关注度空前,成为企业和市场的宠儿。


【爱奇艺vs暴风集团】(200万)
1、案件背景
2015年,爱奇艺经合法授权取得影视作品《琅琊榜》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暴风集团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暴风影音”(PC客户端)中擅自向公众传播该作品,在涉案影视作品片头投放50至60秒不等的广告,通过侵权方式获得了非法利益。
《琅琊榜》属于知名度高、商业价值巨大的作品,爱奇艺采购该作品付出了巨大的对价,暴风集团用户数多、经营规模大、侵权时间长,暴风集团的侵权行为,导致了爱奇艺分销许可使用费的损失,因此主张赔偿300万损失,法院判赔支持200万。
2、侵害涉案著作权赔偿价值的“定价思路”:具体如下图:
3、定价公式:著作权侵权赔偿额=在原告主张的许可分销费损失上适用裁量性赔偿。
影视作品版权的价值比较清晰,因为其在商业上有使用场景,有流通渠道,权利边界明显,市场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可供参考的客观数据多:播放量、点播率、获奖名称等,定价相对容易。

4、案件启发:
泛娱乐化时代,热播剧往往是吸引用户的制胜法宝。暴风集团在《琅琊榜》热播1年多后,以为躲过了“热播期”,即使侵权,付出的代价和收获的利益之间相比,可以忽略不计。
殊不知,知识产权严保护的趋势下,50万的法定赔偿额“天花板”被突破的概率越来越高。况且都是知名的视频播放平台,影视剧的分销价格相对透明。
但是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从本案透露的爱奇艺采购价格“每集150万元,54集共8100万”来看,知名影视作品的侵权判赔额,比起正规来源的“许可分销费”,仍是九牛一毛的价格。

本案还有一个亮点值得关注:爱奇艺在《琅琊榜》首播前,向暴风集团网站公示的版权投诉邮箱copyright@baofeng.com,发送了题为《致暴风——爱奇艺独家影视剧<琅琊榜>权利预警函》电子邮件,其中含有原告权属证明文件,该邮件明示涉案影视作品权利归属原告并告知被告在未经许可情况下不得擅自传播。这个“未雨绸缪”的举动,为他人“未来”的侵权行为,戴上了“主观恶意”的帽子,小动作大深意,值得很多版权运营主体学习借鉴。


03 著作权司法“定价”/赔偿对企业经营的启发——与生活最接近的知识产权


如果说专利、商标与企业的生产更贴近,那么,著作权显得比较有“生活气息”。但是企业生产的产品,最终要流通到终端消费者——自然人手里,企业的生产不能脱离人们的生活。
所有产品进入市场,必须有“生活气息”层面的包装:字体、图片、摄影、音乐这些,这是著作权分管的世界,企业不得不去重视它。
自媒体百舸争流的时代,企业需要用文化切入消费者的“心智”,产品除了性能质量靠谱,还需要“赋予”它文化的意义:因此,“美图”,“软文”,“视频”,各种市场推广和品宣手法,也催发了著作权在商业领域的价值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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