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一问懿答】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

发表日期:2021-10-08 10:13:27 【返回】

案例

小张于200531日入职厦门某科技公司,双方签署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123日,201123HR通知小张续签劳动合同,小张以Hr没有提前30日通知续签为由,要求公司另外支付一个月通知金。


回答

该案是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通知的情形。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包含福建省)续签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的,首先得明确“代通知金”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情形才需要支付,很明显到期续签不属于规定的情形中;其次,个别地区有特殊规定的要遵守当地规定,如北京,若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再比如,淄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平均工资的赔偿金;最后,从工作角度以及工作交接,包括尽可能让员工有期待时,尽量提前通知还是必要的,以及影响着经济补偿金计算等问题出发,建议企业还是提前通知员工续签事宜。


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取消

快速导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