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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懿答】员工离职,公司可以扣除其工作服费用吗?

发表日期:2021-10-08 10:15:36 【返回】

问题

20216月,甲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7月,甲某提出辞职,A公司以其入职不满6个月按公司规定应收取工作服费用为由,直接从其待发工资中扣除200元,A公司该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回答

如果工作服属于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的劳动防护用品,此时提供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无偿提供。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并不需要使用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但用人单位为了提升企业形象和更好地展示企业风采而要求劳动者穿着工作服的情况下,此类工作服的费用原则上也应当由企业承担,不应由员工自行承担。

不过,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下列费用: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二)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费用,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除非A公司与甲某事先签订过关于收取工作服费用的书面协议或已在双方劳动合同中做出过相关约定,A公司则可据此从甲某待发工资中扣除工作服费用。否则,工作服费用原则上本应由公司承担,A公司无权扣除该笔费用。


作者:伍文婷|  责编:刘梦婷|  审核:陈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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