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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定了?

发表日期:2023-07-17 01:56:36 【返回】

基本案情

章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至某机械公司工作,某机械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定期支付工资报酬。2019年1月24日,章某某与某机械公司签订《退工通知单》,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了工资。嗣后,章某某回头要求某机械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法院审理中查明,章某某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五次分别起诉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某电器材料公司、如皋某制造公司、江苏某新能源公司等单位,诉讼请求及理由相似,均认为被起诉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情况

该案经过仲裁和一审审理之后,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倍工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意在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管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用工合意后,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劳动者利用中小企业法律意识不强、用工不规范的缺陷,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甚至短时间内利用相同手法多次索要二倍工资,则属于职业“碰瓷”行为。

章某某在上述相关单位短期工作,不久即离职并起诉。鉴于章某某有数次不签劳动合同而索要二倍工资的行为,其对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存在明知,而其又从未向某机械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故认定其存在职业“碰瓷"恶意。对于职业“碰瓷”劳动者,不应机械适用劳动法规定,支持其恶意诉求。否则会纵容劳动者不诚信行为,引发劳动用工的职业道德风险。本案判决不予支持章某某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正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最根本的价值诉求。

当然,我们要强调的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重要义务和责任,应当加以重视。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实践中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厦门市以前的处理结果倾向是仍要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直至2017年12月3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厦中法【2017】96号),明确了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

另外,从前述《解答》来看,对于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工作职责的,可以免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此外,劳动合同到期后,因劳动者生病、怀孕、工伤等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在法定顺延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也不需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

虽然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裁判口径有所放松,但用人单位仍应牢牢把握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愿意或拒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应固定证据,并及时终止用工,否则,仍会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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