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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伦起诉网红餐厅侵犯姓名权、肖像权! | 名人姓名权维权知多少?

发表日期:2020-08-24 09:46:53 【返回】

昨天上午,厦门海沧法院开庭审理周杰伦起诉厦门市无与伦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

无与伦比餐饮是谁你可能不知道,但很多周杰伦的粉丝应该都知道厦门有一家网红店“J大侠中华料理”,无与伦比餐饮就是这家网红店背后的公司,而这家超多粉丝打卡的“网红店”并未获得周杰伦的授权!


J大侠官博也于当日发表声明,表示J大侠厦门店的授权来源于北京魔天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由于北京魔天伦的授权已被终止,J大侠厦门店也因此被起诉。


对于本案的进展,我们也会持续进行关注。

图/网友:@温迪Wendy--

图/网友:@周杰伦讲笑话


小编和很多留言的粉丝一样,看到这则新闻第一反应是周董本人是否来厦门开庭了?要是开完庭能给粉丝们来一曲《Mojito》就更好了…


咳咳…言归正传,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来看看司法案例中关于名人姓名权侵权法院是怎么认定的?这些案例给我们什么启示?



先看下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字号权、著作权等等。《商标审理标准》中也有相关规定“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名人或者艺人可以通过主张《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注册商标侵害了自身的在先姓名权,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如何呢?



最著名的当属于“乔丹案”,可以说是家喻户晓,篮球巨星“乔丹”以侵害了其姓名权为由主张撤销“乔丹体育”的“乔丹”商标,由此纠纷引起的一系列案件导致乔丹体育的IPO搁浅数年之久。


但是“乔丹体育”终究还是获得了核心“乔丹”商标的维持,其中的法律问题尤其复杂,但是简单来讲就是,“乔丹”先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主张其姓名权

图/百度


还有“庆丰包子案”,最高院判决:因庆丰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徐庆丰,其姓名中含有“庆丰”二字,徐庆丰当然地享有合法的姓名权,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


但是,徐庆丰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曾在北京餐饮行业工作,应当知道庆丰包子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故认定庆丰餐饮公司侵权,并酌定赔偿庆丰包子铺的经济损失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姓名权和商标权之争非常多,像“刘德华”被注册在板鸭上,“谢霆锋”被注册在泻药上,“姚明”被注册在织带饰品上等,明星越知名,被商标侵权的概率就越大。



启示 


名人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姓名权不受侵犯,但要特别注意以下3点:


1、关于时限的规定,在先姓名权在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关公众认为其能够指向姓名权人,在先姓名权是指在商标申请日之前的姓名权。


2、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姓名权人之间具有较高的关联度。


3、不能一味地处于被动位置,一定要主动的积极的尽早防备,我国商标遵循的是在先申请原则,不够积极主动,自己勤勤恳恳赚的知名度,可能就为他人做了嫁衣!


回到周董这个案子本身,被告辩称:其通过加盟获得了使用原告肖像、姓名的权利,自己并不存在侵权的情形等。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我们也会持续进行关注。


今天法制八卦就到这里,如果有兴趣了解更多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欢迎留言或者戳下图二维码,联系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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