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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懿答】债务人起诉公司,股东会被连带吗?

发表日期:2021-10-08 10:11:40 【返回】


【问题】

我是公司股东,公司出钱买的车辆和房屋,有部分登记在我名下,由我在使用,如果公司被债务人起诉,我会不会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回答】

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车辆和房产登记在股东名下,并且由股东实际使用,可能构成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股东有限责任”。但实际上,债务人要证明公司和股东构成人格混同,最起码要证明达到“滥用”、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程度。对于公司经营和股东责任的风险,可以由律师提供风险排查和相关指导,懿茂律师专注商事诉讼服务,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案例参考】

陈金交、佳亿(漳州)纸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闽民终983

法院查明:陈某为易达公司控股股东,其存在使用个人账户直接收取易达公司工程款的行为。易达公司2012年年末资产总额565.05万元、2013650.0215万元、201414.4125万元,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易达公司财务账册资料缺失严重,2013年以前和2014年以后的财务账簿,陈某以公司搬迁遗失为由未提供。

法院认为:陈某未能对易达公司的工程款为何汇入其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能就款项去向作出说明,足以让人对易达公司与陈某财产是否相互独立产生合理怀疑。

鉴于,易达公司存在财务账簿缺失、财务管理混乱、公司资产流向不明等情况,并造成佳亿公司对易达公司债权至今无法得到清偿,陈某未能就易达公司是独立法人、拥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充分举证,佳亿公司主张陈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理由成立,一审判令陈某对易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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